交通事故調解應遵循哪些原則 交通事故調解的后果
一、交通事故調解應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和事實清楚,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基本原則:自愿原則、合法原則和事實清楚原則。
在交通事故調解中,除上述三項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賠償程序。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因當事人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并劃分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理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
(6)補償方式的確定。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在交通事故問題上,調解應遵循兩個原則:
1、全面賠償原則,不能因為雙方或一方急于求成而失去調解的基本原則;
2.公平合理原則意味著被害人的利益應該得到保護,被告人的權益應該得到適當的保障。不應以賠償代替處罰,應以少罰多賠,不能因為被告人客觀上不能多賠就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后果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付款應由雙方自行移交。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警察可以移交,并在調解書上附具說明。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發送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寫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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