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
1.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人擅自逃離交通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的行為,其目的是推卸和逃避責任。隨著交通運輸業的快速發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應該受到嚴懲。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一)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并自行離開現場協商達成協議。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報案;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至醫院后,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確需暫時離開醫院的,經傷者或其家屬同意,留下其真實信息,并在約定時間內返回;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離開現場,需要前往醫院救治,未及時報案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經證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發生地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并及時報案。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責任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逃逸方的責任可以有以下認定:
(一)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不能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不論事故當事人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事故當事人一方逃逸,事故結果雙方均無責任,即逃逸方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事故當事人之一逃逸的。作為事故的結果,逃逸方被發現犯有安全違規或駕駛錯誤。對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推薦:交通事故認定書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下面詳細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以及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苯煌ㄊ鹿收J定書是公安機關自行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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