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判定標準 如何減輕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一、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因此,我們仍然用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說明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如何減輕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減輕交通肇事罪可以從自首方面考慮。
交通肇事案件中還應當有自首的情形:
首先,刑法總則指導刑法分則,是一般原則;但總則中并沒有對刑法第67條的適用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刑法第67條的適用不應受犯罪性質(類型)的限制。
其次,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而道路交通規則是行政法規。低法律效力不能排除高法律效力的適用,這也是法律適用的一個原則。因此,交通法規的某些規定不能作為否定刑法第67條適用的依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明確規定,交通肇事犯罪后自首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絕對正確的。
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根據特點和具體情況,正確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區別對待,這也是嚴肅執法的體現。對于交通肇事后潛逃,然后主動投案自首的,仍應視為自首,但處罰應區別于其他自首;對少數后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案件,也可以從輕處罰。因為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主動投案自首后編造謊言,百般抵賴自己的交通肇事事實。他們自首的本質不是接受法律的追究,而是逃避法律的追究,所以不能簡單地將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為認定為自首。
在交通肇事犯罪人投案自首的量刑方面,應當根據法定情節進行判斷:
在交通肇事犯罪未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將被設定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在交通肇事犯罪未逃逸但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可以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圍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其交通肇事事實的,可以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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