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要賠多少 交通事故死亡的如何起訴
1.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你要賠償多少?
1.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3.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精神損害賠償。
5.其他合理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金額因地而異,需要根據責任、戶籍、贍養人數和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賠償10年。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滿一年減少一歲。7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1年,最低年齡不少于5年,即不滿11周歲的,75周歲以上的,補償5年。
二、交通肇事死亡如何起訴?
根據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件涉及受害人在事故中遭受的經濟損失,以《侵權責任法》生效日期為界,處理程序不同。對于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對于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而2010年7月1日以后發生的案件,根據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存在上述限制,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如果受害方像以前一樣遇到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理賠案件,應該考慮通過以下途徑獲得盡可能多的經濟賠償:
1.按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要求民事賠償調解,做到調解促和解,和解促賠償,通過諒解、緩刑增加賠償金額;
2.處理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發生的案件,可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全面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如果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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