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終身禁止開車嗎
1.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解釋》中的“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是指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則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只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那些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或威脅性的行為定罪處罰是不妥當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客觀條件是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處理;過往車輛的駕駛人、行人應當給予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由此可見,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事故行為,具有以下五項行政義務:
1.停車義務;
2.保護現場;
3.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
4.報警;
5、任你處置。
這五項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也是刑事義務。《解釋》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調查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調查,還包括民事法律調查和行政法律調查,即:
1、民事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義務;
2.五項行政義務;
3.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承擔上述三種義務。他為了逃避任何一種義務,主觀上具有刑法規定應當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3)行為人已經逃逸。
什么是逃避?意思是為了躲避對自己不利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這里應該定義為行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不受受害人及其親屬、群眾和事故處理人員控制的情況下離開的行為。應該和逃跑區分開來。逃避就是逃避。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被依法羈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教養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逃跑,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跑。所以,要想逃脫,首先要在被有效控制后脫身。逃逸是沒有被有效控制而逃逸的人。行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在被事故處理機關拘留或者押解途中逃逸的,應當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認定為脫逃罪,分別定罪處罰,而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逸”的時間地點條件。
按照解釋,逃逸的時間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那么如何理解“交通事故后”呢?這一時期應定義為從事故發生后到肇事者被事故處理當局拘留或押送前的這段時間。如果一個人在這段時間內脫逃,屬于《解釋》規定的“脫逃”行為,在拘留或者押解期間脫逃的,屬于脫逃罪,不是本罪之罪。逃跑的地點不限于現場。當一個人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沒有采取任何拘留措施的情況下,在沒有后援的情況下離開,在解釋上仍應視為脫逃。
2.交通肇事逃逸是終身禁駕嗎?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半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
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個別司機,為了逃避責任,不但不救人,反而會開車逃跑。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其駕駛證將被吊銷,終身不能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法律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的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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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通過自行協商獲得協議協議由保險公司印制,在車輛投保時由保險公司發給投保人。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管理等窗口免費發放《協議書》;司機也可以復制或者從網上下載。當事人未攜帶協議的,可以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賠償責任等。交通事故的書面報告。雙方共同簽字后,可以去服務中心填寫協議。二。查看全文,請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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