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證明對象是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1.交通事故的證明對象是什么?
要查清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首先要明確交通事故的證明對象。一般來說,證明對象是指證明主體的活動所指向的對象。
有學者稱之為“待證事實”或“待證事實”,也有學者稱之為“證明對象”或“證明對象”。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證明對象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的交通事故事實。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上述定義,可以認為交通事故的本質是人、車、路在一定時間空條件下發生沖突,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應重點圍繞時間空條件、駕駛人、車輛、道路、后果、交通違法行為或事故等因素進行調查。
因此,交通事故事實的證明必須緊緊圍繞上述要素進行。在交通事故處理中,舉證的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事故發生的時間空: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天氣情況。
毫無疑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屬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其中,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與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等法律問題密切相關。
如果涉及同一家庭多人死亡,還涉及到遺產分割、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地不僅涉及交警部門的管轄(如果事故發生在兩個不同的交警部門之間,往往會引起管轄爭議),還涉及公安機關內部分工的管轄。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交警部門只負責處理發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以及發生在道路之外(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的與機動車有關的刑事案件,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等。
所以對事故時間和空的調查,不僅僅是形式上的需要,還涉及到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要多方取證確認,切不可敷衍了事。
(2)機動車駕駛人的情況。
在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車、路、環境因素中,交通參與者尤其是機動車駕駛員是最重要的因素。駕駛員的駕駛資格、駕駛能力、應急措施、事故發生后的行動,對分析交通事故原因、確定當事人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它們是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必須查明的基本事實。
因此,駕駛員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實主要包括:駕駛員基本情況、駕駛員生理狀況、車輛駕駛狀況、車輛操縱狀況、燈光使用狀況、險情處置狀況、事故發生后的行為和心理狀況。
除機動車駕駛人外,其他當事人需要查明的事實包括:
1.非機動車:騎、推、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動態、險情處理;
2.行人: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動態、危險情況處理。
(3)道路交通狀況。
不同的道路交通狀況需要交通參與者不同的注意,他們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不同,這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責任。
同時,公安交管部門還可以通過對事故發生路段的交通狀況進行調查分析,發現事故多發路段、隱患路段、危險路段的特征,為制定整改措施、預防事故提供決策參考。
因此,摸清事故現場的道路交通狀況,不僅是依法處理事故的基本要求,對事故預防也具有重要意義。
需要識別的道路交通狀況主要包括道路的基本狀況(如道路線形、道路寬度和寬度、護欄、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監控設備、路燈、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和人行道的設置、彎路、橋梁、狹窄道路和斜坡、道路交通狀況和障礙物)、道路性質、道路狀況、視距和天氣狀況等。
(4)車輛基本信息。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的本質是在一定的時間空條件下,人、車、路之間的沖突所導致的,而車輛要素是交通事故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車輛的技術狀況和裝載狀況對分析事故原因具有重要意義。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的確定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肇事車輛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僅涉及其交通違法行為的認定,還與交通事故賠償密切相關。
因此,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需要摸清車輛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車輛牌照的取得、保險、注冊車主、實際車主、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車輛裝載等。
(5)事故的后果。
交通事故不可能脫離損害后果而獨立存在,當然交通事故也不存在沒有后果。
當事人是否因交通事故死亡,傷害程度是否構成重傷,財產損失數額,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是否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
當然,當事人是否因交通事故死亡,還涉及到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的計算。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需要查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特別是對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員,要重點找出其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其是死于交通事故還是其他原因(如自身疾病或生物性死亡)。
對于傷病并存的情況,除了確定死因外,如果疾病是主要死因,還需要查明意外傷害對其死亡的影響,即參與。
總之,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辦案人員要明確具體的證明對象,圍繞證明對象嚴密調查取證。
如果省略了證明對象,就會導致事實不清。一旦時間流逝,取證條件喪失,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甚至導致冤假錯案。
因此,辦案人員應當提高對證明對象重要性的認識,有目的地對證明對象進行調查,如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肇事車輛的安全技術和裝載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道路交通安全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過錯或者事故, 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以及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其他事實,從而科學地還原交通事故的真相。
二、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終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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