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1.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1.車輛暫時停駛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當事人的車輛號牌和駕駛證,但應當出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時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輕微事故在5日內,一般事故在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在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確定的,必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天、15天、20天。交通責任認定后,應當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殘疾評估持續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評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4.賠償調解期
公安機關查明事故真相、認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以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受傷的,調解從治療結束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規定的喪事處理完畢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變更調解參與人的,調解次數和時間連續計算;或者當事人的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對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二、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1.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2.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現場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4.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5.尸檢需要他的親屬同意。檢驗完畢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棄車逃逸無主或經通知十日后無人領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8.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記錄。
9.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發現肇事逃逸人、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10.未找到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方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1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1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原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1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警察或者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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