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要知道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處理要知道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分類
交通事故通常分為四類: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輕傷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1000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2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重傷,或三人以上輕傷,或三萬元以下財產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死亡,同時8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死亡,同時5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處理的工作步驟
交通事故處理大致可分為以下步驟:
1.接受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后,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
2.現場治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影響,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4.決定懲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
5.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員制作并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終止調解,并出具調解終止書,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相關工作時限
1.暫時扣留車輛。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肇事車輛的期限為20天,經上級批準可以延長20天。
2.尸體處理。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或鑒定后,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3.責任認定的時限。輕微事故發生后5天內;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20天內發生重大和特大事故。經上級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天、15天、20天。
4.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天,必要時可以延長15天。
(4)車輛損失的鑒定
為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委托物價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造成事故的車輛和受損物品的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涉及保險車輛時,應通知相關保險公司參與鑒定。鑒定結論作為車輛損失賠償的依據。
(五)復議規定
1.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2.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6)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事故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行為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
(二)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3)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從3萬元至6萬元不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兩人死亡。
(2)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從6萬元至10萬元不等。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上述“1”或“2”規定的,按“1”或“2”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犯交通肇事罪,潛逃,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隱瞞事故真相,誣陷他人的。
(2)酒后駕車。
(三)非駕駛人駕駛機動車。
(四)駕駛無牌車輛的。
(五)明知機動車關鍵部位有故障而駕駛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般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殊事故調查程序三種。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者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
(一)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者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有兩種適用情況:一是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自行解決問題。包括下列情形: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原則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二、交警適用情形包括以下情形: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后不能立即離開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受傷害人認為自己傷情較輕,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
(2)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主要環節和步驟,即:報案受理、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評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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