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步驟是什么 怎么面對交通事故
1.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驟?
第一步,舉報賠償。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妥善保護現場,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道路事故也要上報交通部門處理。對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樹或撞墻),應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步,確定車輛受損情況,估算合理費用,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車主要求自行維修的,應當辦理自行維修手續。修理費用超過定損費用的,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對于第三者責任的索賠,保險公司也應當依法確定賠償金額,按照保險金額進行賠付。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私下協商的賠償金額。
第三步,支付所有約定的損失。1.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賠償。2.保險車輛全損后,保險金額高于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的,按照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第四步,支付部分約定損失。1.被保險車輛部分受損,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事故實際價值,部分損失均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車輛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實際價值的,按照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修理費。2.被保險車輛損失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保險金額。
第五步:自車輛修理或交通事故理賠之日起三個月內,被保險人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等相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款。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面對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們該如何面對?根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搶救受傷人員而改變現場時,應標明位置。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給予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牌、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位置,然后離開現場,自行協商定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第八十七條還規定了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交通事故的處理:非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對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車輛,《安全法》也規定了證人和其他知情人的義務。《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見證人和其他熟悉情況的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應當”這個詞把它設定為證人和知情人的法定報告義務。這大大有利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處理。
此外,《實施條例》還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信設施損壞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設施損壞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應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安全法》和《實施條例》規定了事故責任的分擔。《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實施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第九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除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由機動車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排除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通過交通事故自傷、自殺、敲詐勒索的案件。但這一規定將違法違規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歸于機動車駕駛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機動車駕駛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只是減輕了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因此,這一規定目前受到了廣泛的討論和質疑。
交通管理部門勘查現場后,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這是《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驗、檢查交通事故現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以上規定,可以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門基于行政行為作出的文件。所以,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能提起復議的。但當事人有充分證據推翻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規則判斷是否采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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