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中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遇到交通事故怎么辦
1.交通事故處理中規定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公安部70號令《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時限。警察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處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一,現場鑒定和調解
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第二,在24小時內
1.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2.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事故移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3.第一天之前
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約定的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在四兩天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將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通知申請人。
5.3天內(3天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3日內委托另一方進行檢驗、鑒定、評估。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規定期限將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調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在六到五天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調查之日起5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10號(10天內,10天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10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在報紙上刊登無名尸體辨認通告,經報紙刊登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畢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棄車逃逸無主或經通知當事人10天后仍未領取(事故車輛)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6.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找到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八、20天內
檢查和鑒定應在20天內完成。
九、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處罰決定作出為止。
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移送案件前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x“1日、2日、3日、5日、10日和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二、遇到交通事故怎么辦?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立即撥打“122”報警,等待處理。
二是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調查取證,恢復交通。
三、經現場勘查,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論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以及有關道路狀況進行檢查或者鑒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急救醫療費用和事故責任保證金,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完畢。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法制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最終認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后,應當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因交通事故受傷的,調解從治療結束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規定的喪事處理完畢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自確定損失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兩次調解,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建議:不同意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責任認定書怎么審核?
一、不同意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意有兩種補救方法:1。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反映。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制作。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可以現場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具有高級資格的交通辦公室,處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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