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需要注意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的具體項目
一、交通事故賠償需要注意的問題
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無知,當事人在賠償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賠償無法實現。因此,交通事故賠償中心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注意以下問題:
1.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及時報警和緊急處理,以便交警部門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雙方責任。當事人或者當時交通事故發生時在一起的人應當及時向交警部門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這有助于區分雙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保護現場非常重要,是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責任的關鍵。不要為了逃避或逃避責任(或僥幸心理)而破壞現場甚至逃逸,導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甚至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收據,結合病例、診斷等相關證據認定。這一規定明確了醫療費用的賠償。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住院單據,法院才能支持當事人的賠償訴訟請求。因此,如果當事人受傷住院,應注意保留醫療費用住院單據、病歷、診斷證明、日常用藥明細等單據。
3.當事人出院后,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要及時到傷殘鑒定部門和財產損失評估機構評估傷殘等級和財產損失,便于交警部門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支付傷殘津貼和財產損失。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申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及時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去法院不調解。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終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注意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算。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一年,一般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有中止、中斷或延長的理由,法院將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6.提起民事訴訟時,要注意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被告車輛投保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其申請將被拒絕。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訴訟保全措施是原告為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可以保證原告在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后及時獲得賠償。
7.判決、調解書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申請時效是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如果超過執行期限,法院將不再強制執行被告,原告的損害賠償將無法實現。因此,原告應注意執行期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及諸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事人應當注意上述問題,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具體項目
交通事故賠償是指交通事故行為人賠償受害人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1.醫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失去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護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時間長短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4.運輸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一致。(看病、轉診、購買費用、購買輔助器具和參加葬禮)
5.住宿費
異地就醫、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殘疾或死亡親屬參加交通事故處理、喪葬等事項的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6.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如果被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15元,天)
7.營養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8.鑒定費
9.殘疾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如果受害人實際收入并未因殘疾而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職業妨礙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合理的應對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應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2.受撫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13.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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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伙食補助費如何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根據上述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主要依據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的省或自治區。
建議: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受害人在收集證據時需要注意什么?
一、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1。交通事故鑒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責、無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和無法認定責任六類。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處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影響著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乃至處罰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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