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怎么辦 道理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交通事故不服怎么辦?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可見,新交通法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認知結論。
舊交通法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即行政復議;新法取消了這一環節。
理論上,現行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個證據,但實際操作中,法院幾乎都是直接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的依據。因此,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時,在提起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需要下大力氣向法院提交其他證據,以爭取最大利益,如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鑒定書、尸體鑒定書、訊問筆錄、證人筆錄等。在事故現場尋找目擊者,請目擊者出庭作證等。,力求最大限度地還原事實真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或者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有不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
既然沒有賦予責任確認本身司法救濟的權利,自然有相應的制度保障,這也符合司法的基本原則。
二、真相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一)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調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二)如果是嚴重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由勘查員、制圖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場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缺席或者無法簽名的,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或者離開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追捕,必要時可以向相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通報。
(五)因檢驗鑒定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六)詢問(聽證)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和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者不能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車輛,暫扣車輛的期限可以至定損理賠結束。
(九)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發出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分類:輕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輕傷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1000元以下,非機動車損失200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1人以上重傷,或1人死亡8人以上重傷,或2人死亡5人以上重傷,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支隊法制部門),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3)責任推定。(1)、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二)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辦理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三。處罰。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避;(二)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③隱瞞事故真相;④歸咎于他人;⑤其他不良行為。
(三)軍人、武裝警察被停職或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死亡調解自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能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由調解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予以規范,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建議:肇事逃逸是否要負全責?什么樣的情況對交通事故負全責?
1.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要負全責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規定,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事故不能歸責的,逃逸者負全部責任。交通事故后逃逸本身就是嚴重過錯,但不代表你要負全責。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交通違法和過錯,查全文.....根據雙方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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