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類型
李某在市區的一條主干道上,正常地由東向西行駛。剛到某紡織廠門口,保安楊某騎著自行車從廠里沖出來,從東北向西南橫過馬路,想騎車從家穿過人行道。李某起初沒有注意,也沒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當楊的自行車靠近時,李某警覺起來。李某驚慌失措,趕緊向左打方向盤,以免撞到楊某。然后汽車越過中間的雙實線進入倒車車道。李某還沒來得及回來,突然,車子沖進了馬路對面的非機動車道,撞倒了正常騎行的騎車人吳某。卡車刺穿吳某的身體,致其當場死亡。吳家人遂以李某、楊某為被告,追究其對吳某死亡的民事責任。法院認為:李某在駕車過程中,對路面異常情況保持高度警惕,但在接近楊某時才發現對方有過錯;回避楊的行為屬于緊急回避,但處置不當,導致吳氏死亡,屬于過度回避。楊某過馬路未過人行橫道,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未通過。他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判決李某、楊某對吳某的死亡負有同等責任,各承擔50%的民事責任。
涉及交通事故的緊急避讓行為有很多,比如小孩突然沖上馬路,司機為了避免撞到小孩而突然剎車,造成追尾。緊急避險的主要特點是:
1.緊急避險所維護的利益可以是個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的利益。
其次,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三是不得已才避險。
4. 緊急避險和保全的利益應大于受害的利益。如果為了維護較小的利益而犧牲較大的利益,則被認為是過度的風險規避。
因緊急避險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屬于人為原因造成危險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自然原因造成的危險,按照衡平法承擔責任;套期保值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楊某突然騎車過馬路的行為是導致緊急避險事件發生的危險源。李某為避免撞到楊某,將方向盤向左打入逆行,應該屬于緊急避讓行為。 A受傷或死亡,但Wu被殺。本案中,危險制造者楊某和避險者李某存在以下疏忽行為:首先,楊某未先觀察路況就橫穿馬路,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通過,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險.二是機動車駕駛人李某在險情發生前沒有盡到機動車駕駛人的職業注意義務,也有責任盡快消除險情。三是李某在采取緊急避讓措施時,在汽車進入倒車方向后沒有立即采取制動措施,導致其駕駛的車輛逆向沖入非機動車道,自行車倒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正常的駕駛狀態將被殺死。吳某被當場壓死,李某的處理措施屬于避險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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