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架失手傷人需要承擔責任嗎判幾年
在過度自信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違法意識,但對違法結果持消極態度,因此不具有違法意愿。
法律咨詢:
你好,我姑姑家和鄰居發生了爭執。扭打中,另一對夫婦掐住我阿姨的脖子,互相拳打腳踢。我試圖阻止他。當我抽開對方的手時,對方倒在了地上。派出所口供時,一口咬定我涉嫌打人。請問,這種過失行為是否構成毆打他人罪?
律師解答:
您好,具體要看具體的證據來確定。
相關法律知識:
遺囑性質不合法
過失犯罪的違法意志特征是指過失心理中的分類要素。在刑法理論中,通過信賴和允許危險原則判斷過失犯罪中的違法意志,確定了定罪的可能性。
在過失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只有違法意識的可能。這種可能性轉化為定罪的可能性,就有了信賴原則的問題。信任原則是指在社會生活的某些場合下,對他人的行為應該給予信任,相信他人的行為能夠保證自己的安全和正常的活動。信賴原則認為,過失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有預見和避免危險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問題。如果確認雙方都違反了注意義務,那么就產生了過失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即風險的分配。刑法理論一般認為,信賴原則是有無注意義務的問題,而危險的分配則是注意義務大小的問題。筆者認為,信賴原則處理的是豁免意義上的過失,因此其前提是事實過失的存在。如果根本沒有過失,就不存在依賴原則的免責問題。因此,信賴原則是對過失行為可否定罪的判斷,即當行為人僅因過失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時,不足以引起追究,應進一步追問:這種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是否具有預期的可能性。換言之,如果侵害法益的結果是基于過失信任的,則這種期待是不可能的,因而不應以過失犯罪論處。只有在存在預期可能性的情況下,違反信賴原則的過失才可歸責。
在過度自信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違法意識,但對違法結果持消極態度,因此不具有違法意愿。如果是魯莽行為造成的違法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只考慮侵犯合法權益的后果,而不考慮從事危險業務可能帶來的風險,就會阻礙社會進步。為此,在刑法理論中形成了危險允許原則。允許的危險將過失的評價從結果的無價值轉變為行為的無價值,因此被認為是過失理論的一場悄然革命。刑法理論普遍認為,允許危險是注意義務的問題。筆者認為,在行為人具有違法意識的前提下,基于社會對等的考慮,允許危險是免除行為人過失責任的理由。其實是對預期過分自信過錯可能性的判斷。在允許危險的情況下,侵犯合法權益的結果是無法預料的,因此不能歸咎于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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