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是什么罪行
無證駕駛機動車,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被認定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九種情況:
1.無駕駛證;
2.未經考試擅自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注銷、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過期;
6、駕駛證被吊銷的;
7.持有軍隊或武警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
8.持外國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境內駕駛;
9、駕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
“逃避”字面意思是為了避開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我們都可以理解這一點,但更具體地說,演員離開的時間、地點和情況構成了法律。有人認為逃生應該定義為逃離事故現場;有人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避法律追查的行為應認定為逃逸;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是條件。對于糾紛,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結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執法的具體實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認定:
(1)客觀方面: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我們都知道,在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中,逃逸是指肇事者在造成事故后逃離事故現場。公安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號文第2條規定“逃離交通事故現場”。完全應該說,交通事故逃生不僅僅是指從交通事故現場逃生,還包括事后逃生。關鍵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社會危害。如果逃避僅僅定義為逃離現場,那么性質同樣惡劣,逃避法律追訴的行為將不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可能會影響對此類行為的處罰。在交通管理和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肇事者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離現場,但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沒有報案并無故離開醫院,也沒有將傷者帶走。主動接受治療,或肇事者將傷者送往醫院,但離開醫院時留下傷者或其家屬虛假姓名、虛假地址、虛假聯系方式,或在等車時畏罪逃逸管理部門處理,如何認定這種逃逸行為?如果將“逃離事故現場”像自動售貨機一樣生搬硬套,就無法將此類行為認定為逃逸行為,也就無法追究此類行為的法律責任,更不可能做出情節與后果相符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從法理和社會普遍公平正義的角度,很難自圓其說!
(2)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主觀上,交通事故是過失,但主觀上,逃逸行為一定是故意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有)。如果肇事者在交通活動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主觀上或客觀上都不知道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自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查的情況,因此不能認定其離開了事故現場該行為構成肇事逃逸行為;離開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客觀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加重傷害的,只能按照一般犯罪基本構成的量刑幅度定罪量刑。這也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即強調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與客觀犯罪和主觀過錯責任相適應;一種是行為人明知主觀上已發生死傷結果而逃跑,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知道死亡或受傷結果已經發生而離開現場。 3-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這樣的量刑對于主觀上并無惡意的加害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我不太了解無證駕駛和肇事逃逸的處罰。你應該找一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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