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扣
(3+20=23 天)或(3+60=63 天)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勘察、取證;因取證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實。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需要檢查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查鑒定調查。尸檢應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內進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自檢查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被扣押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車輛。項目。對司機逃逸的無主車輛或通知當事人后30日仍未認領的車輛,經公示三個月仍不接收的,對被扣留車輛依法處理.
對于司機逃逸的無主車輛,或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未認領的車輛,經公示3個月仍不來處理的,扣留車輛按規定處理。法律。
2.因違法被拘留
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量超過額定載客量,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重質量的;
2.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沒有機動車號牌,未設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3.偽造、變造駕駛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4.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
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場接受處理,消除違法行為,提供被扣押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并辦理相應手續。
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內提供被扣押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未辦理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經通知仍不來接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完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交具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對非法組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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