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開遠光燈導致車禍是誰的責任
機動車開遠光燈導致交通事故是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相關案例:
2011年8月29日凌晨,楊某駕駛出租車在嘉濱路上與劉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會車時,因劉某違規使用遠光燈,進入視野盲區的楊某駕駛出租車與橫過道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傷倒于對向車道內,右腳被劉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碾壓受傷。事后,李某被送至醫院治療。
經鑒定,李某顱腦損傷屬3級傷殘,右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屬5級傷殘,顱骨缺損屬10級傷殘。交巡警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楊某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李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遂起訴要求重慶藝苑商貿公司(楊某的雇主)、劉某、肥西金安汽車運輸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靠單位)、太平洋產險重慶分公司(出租車的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安徽分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保險公司)對醫藥費、殘疾補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害共計1680775.83元承擔90%的賠償責任。
該案警示:大多數駕駛員對違規使用機動車燈光所產生危害的認識還僅停留在罰款、扣分的行政處罰上,對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認識不夠。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注意安全駕駛;行人應注意道路安全,切勿橫穿馬路,否則均要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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