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怎么使用燈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夜間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快到達路口時,應交替使用近光和遠光燈來提醒垂直方向及對方向路面的車輛及行人,并放慢車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于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共計8章115條。
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及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及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表示: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規定,車道信號燈的表示: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規定,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規定,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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