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車年檢和報廢規定是什么
2023-12-12 23:47:50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通知,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各類車輛的報廢年限分別如下:
1. 9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和越野車)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可以繼續使用需經過驗車合格后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 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可以繼續使用需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但最長延長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可以繼續使用需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最多延緩報廢使用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 當一個車輛在連續3次定期檢驗中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的規定時,需要收回號牌和行駛證,并通知車輛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規定年限(8年)報廢。
6. 對于沒有調整的車輛和其他類型的汽車,仍然執行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的相關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國經貿經[1998]07號)。右置方向盤的汽車報廢管理按照公安部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 對于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對于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照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于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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