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12分扣完了還能開車嗎
駕駛證12分扣完了是不可以開車的,必須到車管所重新參加考試,并在通過后才可以再次駕駛車輛,具體情況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一個計分周期的分值為12分,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來駕駛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另外,對于新手上路的駕駛員必須按規定貼實習標志,新領駕照的駕駛員在一年的實習期內被記6分以上,實習期限將延長一年,實習期內被記滿12分的則會非常嚴重,將會被直接注銷駕駛資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對于駕駛人員駕駛車輛時發生了違章的行為的,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交警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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