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車報廢要求
小型汽車報廢要求主要看使用年限、行駛里程、車輛狀況和檢驗情況等。
使用年限方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行駛里程上,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
車輛狀況方面,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或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要報廢。
檢驗情況上,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也得報廢。
需要注意的是,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此外,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要按相應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規定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 15 年。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規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像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 13 年的規定。
私家車用于開網約車,其報廢規定按變更使用性質后累計使用年限計算公式來確定。
總之,小型汽車報廢規定較為復雜,大家要了解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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