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13年的摩托車應該報廢,或者延長使用年限后定期接受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客車在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查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查一次;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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