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機動車未懸掛號牌的處罰標準:1。未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號牌,并處警告或者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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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3.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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