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一人超載超過核定人數20%的處罰,一次記12分;核定人數不足20%,或者駕駛其他小客車人數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客人數超過核定人數20人的,一次記3分。以下是運營車輛的相關介紹:1。含義:營運車輛是指從事社會運輸和收取貨運的車輛。用于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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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業傳輸或運輸的車輛也是營運車輛。另一方面是非營運車輛,如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車輛或僅用于個人或家庭生活的車輛。對于兩種用途的車輛,投保時按營運車輛處理。2.類型:營運客車按類型分為客車和客車。M2和M3的B類和III類客車,其乘用車符合《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GBu002FT15089-2001)規定M1類(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汽車)。客車主要以符合《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u002FT15089-20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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