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牌懸掛沒有辦法處理: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號牌的,扣留機動車,補辦相應號牌,交還機動車,也可以處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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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200元罰款;2.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3.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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