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yīng)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以下是拓展資料:1、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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