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分期限屆滿前,如處理違章(扣分、繳納罰款),處理時扣分不足12分的,予以清零,恢復為12分。如果違章不處理,車輛違章將一直存在,不會被清除。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罰款已經繳納,記分清零;分數雖未達到12分,但仍有未繳納的罰款,該分數將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評分周期:駕駛證的記分周期是按照第一次領證的起始日期計算的,而不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的。例如,如果駕駛員首次領證日期為2020年1月25日,則每年1月24日24: 00清零。1月25日處理交通違法的,分數計入下一個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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