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道路交通中緊急避險行為的認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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