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我騎電動車經過某小區路口,與劉先生駕駛的小客車相撞,我的電動自行車被撞毀,左手臂也受了傷,花去醫療費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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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交警現場勘察后表示,無法認定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請問我的損失可否向劉先生主張? 江蘇律師王平:你有權向劉先生主張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王平律師(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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