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1項第2項: 機動車轉彎不打轉向燈,罰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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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扣1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1項第2項: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1、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2、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按照交通規定來說,前車如果違規變道是要負主要責任的,但如果前車是為了避讓沒打轉向燈,從而導致尾車追尾的話,就屬于后車的責任,如果前車是故意的情況下,就屬于前車責任。汽車的轉向燈就是在機動車轉向的時候開啟,以方便提示前后左右車輛以及行人注意的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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