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6年或者10年換一次。 初次申領駕駛證的有效期是6年,每個記分周期(每年)無記滿12分,到期后可更換10年有效期駕駛證。 在6年里,若有一個記分周期(一年)記分記滿12分, 有效期滿只能換6年有效期駕駛證。 10年有效期滿,并且在這10年當中, 每個記分周期無記滿12分,可換長期有效駕駛證。反之則是10年駕駛證。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換駕駛證的時間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時間來確定。 另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六十二條規定,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第六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第六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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