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牌照更換。
2.但機動車所有人遷出住所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并在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變更車輛號牌。在這種情況下,由原車管所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由轉出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換發新的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3.103010第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注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4.(改變車身顏色;
5.(2)更換發動機;
6.(更換車身或車架;
7.(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8.(五)營運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運輸機動車的;
9.(六)機動車所有人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的,可以向注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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