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下面“我自己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醫療部分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但是精神損害賠償,保險公司會賠嗎?”作為案例研究。前不久,王先生開車到光華
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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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路口時,將一名騎電瓶車的男子撞傷。經檢查,騎車人右腿骨折,面部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傷者家屬找到王先生,要求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因為事故在傷者臉上留下了疤痕。
專家評論:
根據交強險條款,負責賠付最高12.2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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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其中最高死亡傷殘11萬元,住院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那么騎車人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收據,由強制保險先行賠償。如果醫療費用超過強制保險限額,且王先生已購買商業保險,超出部分將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按合同約定賠付。
根據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因此,王粲先生不能從精神損害賠償中得到賠償。但有些保險公司在保險的附加險條款中有“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險”。這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或船上人員責任險的附加險,但這一條款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和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才能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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