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座和七座車型在之前的六年內每兩年進行一次初審,六到十五年的七座車每年進行初審,十五年以上的七座車每半年進行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注冊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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