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車輛改裝的處罰如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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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非法改裝的輕便摩托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超過規定速度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收繳罰款,并依法吊銷駕駛證。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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