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同方向三條機動車道右側車道行駛速度不得低于60km每小時;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最右側車道的最低車速不能低于每小時60公里。
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介紹:
1.同方向雙車道行駛:所有機動車在車道行駛,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km。
2.同方向4車道以上行駛:時速高于110公里的汽車在最左側車道行駛;時速高于90公里的汽車在中間車道行駛(第二條);右側車道的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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