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一次考試有兩次機會。
學生每次考試不及格,都有一次當場補考的機會。如補考成績仍不合格,本次(第一次)預約考試將計為不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每科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者可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報考人員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在十天內進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者駕駛證有效期內,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預約考試次數分別不得超過5次。如第五次考試仍不合格,則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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