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15年后每年檢驗兩次,小型車和微型車15年以上每年檢驗兩次。乘用車、貨車、大中型車,十幾年來都是每半年檢驗一次。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可免檢兩次,每兩年需申領一次年檢合格標志;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一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6.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出售,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車輛報廢單,注銷車輛的檔案,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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