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有效期超過一年時,未換發的駕駛證將被注銷。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可以恢復機動車駕駛人資格。攜帶身份證、駕駛證、身體條件證明、駕駛證照片等資料到公安交警車管所,按照正常流程申請更換、換發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換發。申請時應填寫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由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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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八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超過一年未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車管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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