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的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但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考試。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
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十年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沒有
記滿12分,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16條,機動車應當在自登記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和技術檢查: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