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交通事故的速度鑒定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法》的規定,如果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不滿意,當事人可以提供關于車速認定書的證據,然后交警部門會根據提供的證據做出最終的鑒定結果。
交通事故的車速鑒定方法是通過路口的監控來測量交通事故的車速,根據地面的剎車痕跡來判斷交通事故的車速。交通事故的速度鑒定由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如果查出超速造成的交通事故,超速車輛將負主要責任。
車速的鑒定結果會直接影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因此需要盡可能提交充分的證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查限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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