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機動車應當在自登記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新規在實施6年內6座以下非營運小型客車免檢的基礎上,將6年內7至9座非營運小型客車(面包車、事故車、非法改裝車除外)。運營6年以上不滿10年的非微型客車,每年檢驗一次,調整為每兩年檢驗一次。也就是6到10年每兩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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