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左側超車事故都要負全責,但絕大多數情況下,超車方負全責。
超車方負全責:變道時,變道車輛未能讓該車道車輛先行,造成碰撞事故,由變道車輛負全責。也就是說,如果超車方沒有給車道內的超車方先行一步,造成碰撞事故,超車方承擔全部責任。一般是超車的人負全責。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向右避讓。
在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后車應
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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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前車左側,打開右轉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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