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三輪車、獨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可以不帶駕駛證上路。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審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沒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檢測,即車速小于等于25km/h、重量小于等于55kg、電機功率小于等于400W、標準電壓小于等于48V、軸距小于1,250mm、最大寬度小于450mm的電動自行車。這些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不需要考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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