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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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配|
優惠政策)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不過,如何補償,補償多少,從立法角度并沒有細節上的規定。這也使得消費者獲得補償比較困難,尤其是在生產廠家已經對產品進行免費更換、維修的情況下。不過,建議車主與4S店,或者通過4S店和廠家協商,現金補償不易,可以要求延長保養期限、贈送保養服務等,最大限度維護權益。汽車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場的汽車,發現由于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該產品存在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請,經批準后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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