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有相應規定:第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并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經修復調整或者采用治理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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