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章滯納金有上限嗎
交通違法“滯納金”有上限。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繳納罰款,造成加處的罰款數額遠大于原處罰款數額。
2008年11月,公安部作出修訂,明確表示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例如交通違法的罰款金額為200元,超過15天仍不處理的話,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3%計算,但不能超過罰款數額,即最高400元封頂。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公安部擬增加“上限條款”避免“天價罰單”。
公安部最近發布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一條為“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未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這就是說,“天價滯納金”、“滯納金滾雪球”現象將從此終結。
為解決這一問題,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增加了一條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此前,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公安部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群眾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82%的意見贊成這樣規定。9種違法行為信息可以消除。
《程序規定》提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9種違法行為信息,應當予以消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