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親屬走路被對方車碰壓,造成左腳骨折,住院半個月,然后回家休養,3個月后可以下地走路,但還沒有恢復到原來的樣子,歲數大了也就這樣啦。我跑前跑后幫助處理所有手續、事宜。交警責任認定對方全責。現在就是對方保險理賠啦。今天先去醫院,開好所有發票、證明,然后去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說,只賠住院期間半個月的費用,包括門診、住院費,護理費、飯費,交通費爭取,其他在家的休養一概不算。這里說下護理費,農村戶口一天38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農村戶口能開上班證明的(營業執照、工資表、勞動合同、停發工資證明)一天80元,城市戶口一天93元。住院所有費用都是我們出的,事情發生后對方一分不出(他有車險嘛)。問題來啦,這次事故費用完全大于保險理賠,大家說下,就應該這樣嗎?沒處理過這種事情,所以麻煩大家參考下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