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機動車登記規定》,車身改色是允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02號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章、第二節、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車主不用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以在變更后直接辦理登記!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除了車身改色外,尾燈、輪轂等部位都可以進行改色可撕噴膜,但對于車燈等影響駕駛的部位是不充許的,確保不影響行車視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