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以下罰款。”因為加裝車頂行李架改變了機動車登記時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要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最近在網上看到有人因為行李架被罰款了,查看了相關法規也有規定,不知道要不要去登記?